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右列
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(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埔刑簡字第
一五二號),聲請
撤銷緩刑之
宣告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(本院八十八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二號確定判決)之緩刑宣告撤銷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甲○○因竊盜案件,前經本院埔里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
七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二號判處
有期徒刑五月,緩刑三年,
於同年八月十三日確定。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
期間,復犯施用毒品之
犯行,經台
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訴字第八六一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,並於八十九年二
月十二日判決確定,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,受有期徒刑之宣告,依刑法第七十五
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,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
予以撤
銷。
二、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
正本,認本件聲請為正當,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,爰
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
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
法 官 吳 佳 薇
右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鄭 智 文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