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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緩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(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○八號),聲請撤銷緩刑宣告, 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之緩刑宣告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甲○○因犯竊盜罪,前經鈞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判決(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○八號),處有期徒刑六月,緩刑三年,於八十九年 九月一日確定。竟於緩刑期內,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初某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止,因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經鈞院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一 九四九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,受刑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 第一款規定之情形,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,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 告。 二、本院經核受刑人甲○○上述兩案判決正本,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 第一款、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,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宗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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