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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緩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(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),聲 請撤銷緩刑宣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(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確定判決)之緩刑宣告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甲○○因竊盜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,緩刑二年,於八十八年五月三 日確定。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,復犯侵占罪,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 十九年上易字第二七四八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,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確定,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,受有期徒刑之宣告,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 款之規定,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,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。 二、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,認本件聲請為正當,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,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佳 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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