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右列
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(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),聲
請
撤銷緩刑之
宣告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(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確定判決)之緩刑宣告撤銷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甲○○因竊盜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
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判處
有期徒刑四月,緩刑二年,於八十八年五月三
日確定。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
期間,復犯
侵占罪,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
十九年上易字第二七四八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,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
確定,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,受有期徒刑之宣告,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
款之規定,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,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
予以撤銷。
二、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
正本,認本件聲請為正當,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,爰
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
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
法 官 吳 佳 薇
右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鄭 智 文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