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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家庭暴力之傷害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號  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乙○○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五三號),本院判 決如左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起訴所載(如附件)。 二、告訴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 ,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、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乙○○、甲 ○○為夫妻,均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為均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一項之罪,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甲○○、乙 ○○於本院審理中,聲請撤回告訴,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二紙在卷可稽,依前開法 條規定,自應諭知不受理,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 三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、第三百零七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宜 民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廖 健 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 應附繕本 )。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「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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