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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588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傷害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八八號  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號), 本院認不得用簡易判決,改依通常訴訟程序,判決如左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引用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告訴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認為犯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,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,茲據告 訴人乙○○於本院審理中,具狀撤回告訴,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,自應諭知不受 理,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、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、第三百零七條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 應附繕本 )。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「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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