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О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乙○○
丙○○
右 一 人
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
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,前經終結
辯論,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本件
辯論,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
法 官 謝 慧 敏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