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號
原 告 甲○
被 告 乙○○
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
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
條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
審判長 法官 林 宜 民
法官 丁 智 慧
法官 廖 健 男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