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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      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  原   告 乙 ○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 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: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六百萬元,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,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原告之陳述與其所提出自訴狀相同。 二、被告聲明及陳述: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。其陳述稱並未肇事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甲○○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根據首揭 說明,原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,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官 林 宜 民 法官 丁 智 慧 法官 廖 健 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,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 訴時,不得上訴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 應附繕本 )。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「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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