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七號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
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
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
法 官 莊秋燕
法 官 劉敏芳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淑敏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