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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度投刑簡字第 110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一О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二三七號)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緩刑參年。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拾臺沒收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,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第二十二條、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、第七十四條第一款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 應附繕本 )。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「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」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: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,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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