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3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經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13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5年7月8日
犯傷害罪,經本院於96年7月19日以96年度易字第181號判決
判處拘役4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確定
在案。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爰
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,聲請裁定准予
受刑人減刑等語。
二、本件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 思 大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