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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4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一七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犯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二七二號(偵查案號: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八九號)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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