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6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
,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一八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
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六
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,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
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
決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,聲請
予以減刑等語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
法 官 劉 邦 遠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