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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4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犯竊盜罪,經 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一五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 確定在案(偵查案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速偵字第一三九號)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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