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7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拘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犯竊盜罪,經
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一五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
確定在案(
偵查案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
速偵字第一三九號)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
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
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