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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4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處罪刑確定,經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安全罪,減為拘役貳拾玖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十八時許,犯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安全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 年度交易字第二○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九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在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,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,爰 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,並有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為憑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 許,爰將受刑人所犯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安全罪,減為如主 文所示之刑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 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 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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