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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5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處罪刑確定,經聲請人聲請 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二二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  文 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 十七時三十分許涉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經本院 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四七二號(偵查案號: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號)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。因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依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,受刑人 合於減刑條件,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等語,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 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為憑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 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 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 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立 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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