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50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處罪刑確定,經
聲請人聲請
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二二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
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
十七時三十分許涉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經本院
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四七二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南投地
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號)判決判處有期
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
。因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依中華民國
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,受刑人
合於減刑條件,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
予以減刑
等語,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
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為憑。
二、經本院審核
上揭相關文件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
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
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立 頓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