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
拘役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犯傷害罪,經
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三00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南
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號),判處拘
役二十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
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
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光 進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