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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5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犯傷害罪,經 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三00號(偵查案號: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號),判處拘 役二十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光 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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