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52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聲請案號:96年度聲減字第1324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
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月間某日起至
96年3月14日止,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297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91號)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,
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爰提出該
案件刑事判決、檢察官執行
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
表,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
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琴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