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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5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聲請案號:96年度聲減字第1324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月間某日起至 96年3月14日止,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經本院 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297號(偵查案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91號)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, 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爰提出該 案件刑事判決、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,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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