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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5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 ,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六八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 1至3所載,如易科罰金,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,減為有 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、竊盜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列之刑 (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六八三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 定在案),而上開編號1至4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均合於減刑條件,爰提出前揭案件 刑事判決、裁定、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, 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三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第二項、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、第十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刑法 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         法 官  劉 邦 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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