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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5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)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13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、3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 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 年壹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2、3所列日期犯恐 嚇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、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而犯罪時 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均合於減刑條件,爰聲請予 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 條第1項、第11條,刑法第42條第3項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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