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1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均經判處罪刑確定
,經
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
三七三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一、
三所示之刑,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予減刑之罪,定應執行
有
期徒刑捌年伍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,
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
示之刑確定。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
十四日以前,而如附表編號一、三所示之罪,依中華民國九
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,均合於減
刑條件,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均
予以減刑。又
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,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
不予減刑,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,就如附表所示各
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,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
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、臺灣澎湖監獄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
澎監總字第0960701320號函
暨所附減刑受刑人名
冊、受刑人甲○○減刑案件一覽表各一件、臺灣南投地方法
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
指揮書影本二紙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
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、如附表所示案件
之判決書影本一份附卷為憑。
二、經本院審核
上揭相關文件,並
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核閱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爰
將如附表編號一、三所示之罪其
宣告刑減為如附表編號一、
三所示之刑,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予減刑之罪,定其應
執行之刑。
三、又關於
沒收之
諭知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判決執行(
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㈤解釋意旨
參照)。是本件受刑人
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,雖經減刑,然關於該案所宣告
之
從刑即沒收部分,仍應依原判決即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
三一號判決執行之。
四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
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,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
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
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廖 健 男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