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6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,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1378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
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4月3日犯竊盜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307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
,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爰
聲請
予以減刑等語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
條第1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
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