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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6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,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1378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4月3日犯竊盜罪 ,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307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 ,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爰 聲請予以減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 條第1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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