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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6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,已經判處罪刑確定,經聲請 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八О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,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。 理 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 日犯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案件,經本院以 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二六號(偵查案號: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八四號)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五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 日確定在案。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,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規定,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,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 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,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各一份在卷為憑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 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 八條第一項,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立 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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