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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7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96年度聲減字 第13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2至5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至5所載 ,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年壹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編號2至5所列日期分 別犯附表編號2至5所列之罪,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2 至5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 前,皆合於減刑條件,爰提出各該案件刑事判決、檢察官執 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,聲請准予受刑人減刑 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 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(關於定應執 行刑,應依原判決時所應用之法律規定,不生新舊法比較 適用問題,附此敘明)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2項前段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 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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