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70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96年度聲減字
第13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2至5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至5
所載
,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肆
年壹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編號2至5所列日期分
別犯附表編號2至5所列之罪,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2
至5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
前,皆合於減刑條件,爰提出各該案件刑事判決、檢察官執
行
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,聲請准予受刑人減刑
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
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(關於
定應執
行刑,應依原判決時所應
適用之
法律規定,不生
新舊法比較
適用問題,
附此敘明)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
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2項前段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
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琴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