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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7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,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1388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攜帶兇器、結夥三人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2月10日犯竊盜罪 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, 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爰聲 請予以減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 條第1項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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