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78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經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13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拘役貳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5年9月8日
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拘役50
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。其犯
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爰提出該案件
刑事簡易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,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
減刑等語。
二、本件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 思 大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