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7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均經判處罪刑確定 ,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 三九一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, 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。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,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(以下簡稱 為減刑條例)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,受刑人均合於減 刑條件,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均予以減刑,並 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,依同條例 第九條規定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,且提出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及如附表所示案件 之判決書正本一份附卷為憑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,並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核閱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(受刑人固因本 案曾遭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發布通緝,然已於同年七 月十六日減刑條例施行前之同年五月三日緝獲歸案,此有受 刑人上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憑 ,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本件並無減刑條例第五條所示 不得減刑規定之用),應予准許,爰將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又關於沒收、追繳、追徵等諭知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 原判決執行(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㈤解釋意旨參照)。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,雖經減刑,然關 於該罪所宣告從刑即沒收銷燬部分,仍應依原判決即本院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判決執行之。 四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 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第二項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