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81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九三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
為
拘役貳拾柒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(檢察官聲請
書誤載為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,應予更正)犯服用酒類,不
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(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
三)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三一○號(
偵查案號
: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九號),判處
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
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(因減刑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者,
參照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」第十四點
之規定,不算,併此敘明)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秀雯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