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8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九三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(檢察官聲請 書誤載為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,應予更正)犯服用酒類,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(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三)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三一○號(偵查案號 :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九號),判處 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(因減刑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者, 參照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」第十四點 之規定,不算,併此敘明)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