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88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聲請案號:96年度聲減字第13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9日犯違背
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投交簡字第657號
(
偵查案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49號
)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,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、檢察官執行
指
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,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
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琴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