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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8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處罪刑確定, 經聲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四二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 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之 前一、二日之十時許,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(偵查案號 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○六號) 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。因受刑人之犯罪 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,受刑人合於減刑條 件,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,並依同條 例第九條規定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,且提出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、上開案件宣示 判決筆錄正本一件附卷為憑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,並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核閱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 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,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 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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