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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9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處罪刑確定, 經聲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四三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十 六時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點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(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)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 字第二○八號(偵查案號: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毒偵字第二二七號),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。因其犯 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,合於減刑條件, 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等語,且提出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、上開案件 判決書正本一件為證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上開相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 許,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,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 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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