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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39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 ,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四五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 1至5所載,如附表編號1、2、3所示之罪,如易科罰金,均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如附表編號4、5所示 之罪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如附表編號1 2、3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;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、5所示之 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,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(其中附表編號2、 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九○號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;附表編號4、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九 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六○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) 。茲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 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且合於減刑條件 ,爰提出前揭案件刑事判決、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三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第二項、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、第十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刑法 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         法 官 劉 邦 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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