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93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
所載之罪,均減刑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
有期徒
刑拾壹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經
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
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受刑人所犯施用第
一級毒品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二項,
刑法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至於檢察官聲請併予
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則與刑法第
四十一條之規定不符,附此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