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94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)
上列
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,聲請減刑及
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134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年陸月,並
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
年陸月;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、4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
載,如
易科罰金,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如
附表編號3、4所示之罪應執行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
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、3、4所列日期
犯肅清煙毒條例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
列之刑確定在案,而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
均合於減刑條件,爰聲請
予以減刑,並就附表編號1、2 ,3
、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就附表編號3、4所示之罪
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
條第3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2
條第1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
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