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63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鼎盛鑄造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陳美華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次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
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
、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
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條第1
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聯昇揚公司
)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聯昇揚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,
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
可稽,
非屬本院
之轄區,依
前揭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
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
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