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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76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7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鼎盛鑄造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美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次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、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聯昇揚公司 )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聯昇揚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, 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屬本院 之轄區,依前揭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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