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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催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佳廣家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(一)聲請人雖為支票受款人,惟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      知人不符,請補聲請人現仍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(若      未背書轉讓,應提出聲請人委任張麗卿辦理「掛失止      付」之委任書,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     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聲請人,將影本寄交本院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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