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15號
聲 請 人 佳廣家具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國雄
上列
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(一)聲請人雖為支票受款人,
惟與掛失
止付通知書上之通
知人不符,請補聲請人現仍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(若
未
背書轉讓,應提出聲請人委任張麗卿辦理「掛失止
付」之委任書,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
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聲請人,將影本寄交本院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