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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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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太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景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請補繳相對人景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、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。(含記事欄) ㈡補提本票原本一張。 ㈢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。 二、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,應提出裁定正本,影 本無效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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