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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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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楠埔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耀 相 對 人 黃俊程 相 對 人 李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,查其 所提相對人簽發票號WG0000000 本票未載付款地,依票據法 第120條第5項規定,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。本件聲請票號WG 0000000 本票記載發票地為彰化縣芳園鄉,有卷附本票影本 可稽,依首開條文規定,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條文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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