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0年度司票字第369號
聲 請 人 晉沅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正松
上列
聲請人晉沅有限公司因聲請對
相對人蔡進旺就
本票裁定
強制
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本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,內載金
額新臺幣1,000,000 元,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影
本1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
強制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,僅提本票影
本尚難
遽認其為執票人,其聲請即不應准許。本件聲請人僅
提出本票影本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
7內補正
系爭本票原本,該項裁定己於100年12月8 日送達於
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
難認
已釋明其為本票執票人,
揆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
於法不合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
南投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