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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司票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晉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松 上列聲請人晉沅有限公司因聲請對相對人蔡進旺就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本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,內載金   額新臺幣1,000,000 元,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影   本1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  強制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,僅提本票影   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,其聲請即不應准許。本件聲請人僅   提出本票影本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  7內補正系爭本票原本,該項裁定己於100年12月8 日送達於   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難認   已釋明其為本票執票人,揆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於法不合,  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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