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三營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三山
訴訟代理人 陳文輝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
暨南國際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間請求給
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院100年度建
字第10號第ㄧ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、
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8,369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6,6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
法 官 洪儀芳
法 官 楊鑫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林書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