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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山 訴訟代理人 陳文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院100年度建 字第10號第ㄧ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、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8,369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,6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儀芳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書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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