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號
上 訴 人 廣聯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耀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
施工處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不服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
院100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
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321,80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21,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
法 官 洪儀芳
法 官 楊鑫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林書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