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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廣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耀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 施工處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不服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 院100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321,80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,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儀芳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書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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