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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上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鍏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桂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本院南投簡易庭一百年度 投簡字第三一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之反訴部分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 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五十萬八千三 百十一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千二百六十五元,上訴人僅繳納 一千元,不足七千二百六十五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ㄧ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,逾期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10  月  5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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