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8號
上 訴 人 鍏興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韋桂蘭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本院南投簡易庭一百年度
投簡字第三一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之
反訴部分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
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五十萬八千三
百十一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八千二百六十五元,上訴人僅繳納
一千元,不足七千二百六十五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六條
之一第三項
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ㄧ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
上開不足之裁判費,逾期即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