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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上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鍏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桂蘭 被上訴人  北皓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 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六 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 一千元,尚不足七千二百六十五元,上訴人於一百年十月十 八日具狀撤銷告訴,惟是否要為撤回上訴,上訴人未為明示 ,經本院向上訴人函詢之後,上訴人雖於同年十一月十三日 提出撤銷上訴狀,然觀其內容皆為對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意思表示,尚難僅以書狀形式即認上訴人有撤回 上訴之意。就上訴人所納裁判費用不足部分,本院已於一百 年十月五日裁定,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所不 足之裁判費用,此項裁定已於一百年十月七日送達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,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其上訴 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 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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