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8號
上 訴 人 鍏興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韋桂蘭
被
上訴人 北皓企業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林雅芳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
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六
第一項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
一千元,尚不足七千二百六十五元,上訴人於一百年十月十
八日具狀撤銷告訴,
惟是否要為撤回上訴,上訴人未為明示
,經本院向上訴人函詢之後,上訴人雖於同年十一月十三日
提出撤銷上訴狀,然觀其內容皆為對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審
判決不服之意思表示,尚難僅以書狀形式即認上訴人有撤回
上訴之意。就上訴人所納裁判費用不足部分,本院已於一百
年十月五日裁定,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所不
足之裁判費用,此項裁定已於一百年十月七日送達,有送達
證書在卷
可稽,惟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其上訴
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
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
法 官 楊鑫忠
法 官 洪儀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