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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  告 吳九如 被   告 高烽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,被告之主事務所所 在地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一段147巷30弄12號1樓,此有公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茲原告於 民國100年12月26日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應 予准許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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