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號
聲 請 人即
原 告 呂阿菊
訴訟
代理人 王曼青
聲 請 人即
原 告 段惠玲即段喬恩
魯志成
訴訟代理人 何蓮美
相 對 人 陳雲珠
王 琪
上列聲請人與
被告三美傢俱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追加為原告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
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,如其中一
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,法院得依原告之聲請,以
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
期間內追加為原告,逾期未追加
者,視為已一同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:本件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為聲請人與相對人
陳雲珠、王琪所共有,聲請人等3人與相對人等2人共同於民
國97年5月間,以新台幣(下同)220萬元之代價,共同委請
被告規劃設計,包括房屋與園景包攬重新修建,並簽訂房屋
裝修(建物)工程合約書,
惟被告施工時,竟將挖出之檳榔
樹就地挖動掩埋,連帶地勢墊高,滿園黃土,難以鋪設草皮
,被告因此改採撒草種子代替,短時不易發芽,如此施工品
質,被告迫不得已,另行僱工,重新鋪設草皮,待草皮澆水
生根後,於97年11月4 日由原告接收,事實上,驗收早已超
過被告所定之97年9月1日完工,被告所為已構成違約;原告
高價委請被告改善園景,惟其隱瞞將檳榔樹挖洞掩埋之事實
,無形中使園景破壞殆盡,而前開工程合約係聲請人等3 人
與相對人等2 人所共同與被告簽訂,故原告依前開工程合約
書之契約關係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,則此
損害賠償請求權係
應由聲請人等3人與相對人等2人共同行使,則本件訴訟標的
對聲請人等3人及相對人等2人必須合一確定,因相對人已拒
絕同為原告,聲請裁定追加相對人為原告,已據提出房屋裝
修(建物)工程合約書為證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爰裁定
命相對人於七日內追加為原告,如逾其未追加,視為一同起
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
本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書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