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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87號 聲 請 人即 原   告 呂阿菊 訴訟代理人 王曼青 聲 請 人即 原   告 段惠玲即段喬恩       魯志成 訴訟代理人 何蓮美 相 對 人 陳雲珠       王 琪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三美傢俱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追加為原告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,如其中一 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,法院得依原告之聲請,以 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,逾期未追加 者,視為已一同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:本件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為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雲珠、王琪所共有,聲請人等3人與相對人等2人共同於民 國97年5月間,以新台幣(下同)220萬元之代價,共同委請 被告規劃設計,包括房屋與園景包攬重新修建,並簽訂房屋 裝修(建物)工程合約書,惟被告施工時,竟將挖出之檳榔 樹就地挖動掩埋,連帶地勢墊高,滿園黃土,難以鋪設草皮 ,被告因此改採撒草種子代替,短時不易發芽,如此施工品 質,被告迫不得已,另行僱工,重新鋪設草皮,待草皮澆水 生根後,於97年11月4 日由原告接收,事實上,驗收早已超 過被告所定之97年9月1日完工,被告所為已構成違約;原告 高價委請被告改善園景,惟其隱瞞將檳榔樹挖洞掩埋之事實 ,無形中使園景破壞殆盡,而前開工程合約係聲請人等3 人 與相對人等2 人所共同與被告簽訂,故原告依前開工程合約 書之契約關係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,則此損害賠償請求權係 應由聲請人等3人與相對人等2人共同行使,則本件訴訟標的 對聲請人等3人及相對人等2人必須合一確定,因相對人已拒 絕同為原告,聲請裁定追加相對人為原告,已據提出房屋裝 修(建物)工程合約書為證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 命相對人於七日內追加為原告,如逾其未追加,視為一同起 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書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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