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1號
聲 請 人 京都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常僑
代 理 人 趙正東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
日
言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0四號
公示催告在
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洪素禎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21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100年8月5日 │38,3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司 南投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