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0號
聲 請 人 鈺品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益輝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
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
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7月6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國煜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瑞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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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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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碼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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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久允工業股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0年1│9,843元 │CD3070│ │
│001 │份有限公司│股份有限公司│月28日│ │630 │ │
│ │趙世欽 │南投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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