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2號
聲 請 人 晉鑾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智謀
代 理 人 陳素貞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
言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六一號
公示催告在案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四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素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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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9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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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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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灣佳美工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99年6月15日 │82,320元 │CT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限公司 埔里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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