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淩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仁俊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許泰銘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
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
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
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
非僅指
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
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
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
異議,
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泰銘發給支付命令,其聲請理由
略謂:緣債務人向債權人訂購貨物,債權人已遵期出貨,債
務人並收取貨物完畢,有訂貨單、出貨單
可稽,債務人尚積
欠新臺幣貳萬元價款未給付等語。
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並
未提出訂貨單、出貨單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通知
債權人,應於5日內補繳訂貨單、出貨單影本,該項通知已
於101年10月18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債權
人逾期
迄未補正,依
上開說明,債權人之聲請顯
難認為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