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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78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淩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泰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 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 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 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 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 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泰銘發給支付命令,其聲請理由 略謂:緣債務人向債權人訂購貨物,債權人已遵期出貨,債 務人並收取貨物完畢,有訂貨單、出貨單可稽,債務人尚積 欠新臺幣貳萬元價款未給付等語。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並 未提出訂貨單、出貨單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通知 債權人,應於5日內補繳訂貨單、出貨單影本,該項通知已 於101年10月18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說明,債權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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