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司拍字第138號
聲 請 人 新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思源
代 理 人 羅豐胤
律師
代 理 人 蘇靜怡律師
相 對 人 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柏鑫
上列
聲請人對相對人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
拍
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固有明文
。
惟按
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,除
當事人外,對於
訴訟
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;此項規定,於
強制執行
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
準用之,為強制
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明定。又法院為准許
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,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
制執行,若該抵押權人
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,為無實
益,應不予准許(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
要旨參照
)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債務人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自
民國87年1月23日起陸續向寶島商業銀行借款新臺幣108,000
, 000元,約定有利息、
違約金等,清償日期為98年1月14日
、98年1月23日、98年4月8日、101年4月8日,應按月計付本
息,如未按月計息,即喪失
期限利益,債務人水沙蓮觀光飯
店股份有限公司並以所有之
不動產,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作為
擔保,然債務人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1月14
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應視為全部到期,尚積欠日盛銀行新臺
幣94,041,130元,而於90年12月間寶島銀行被日盛國際商業
銀行合併,更名為日盛銀行,從而該債權轉讓予日盛銀行,
故日盛銀行前於98年8月間向
鈞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確定
在案,之後又撤回執行,並
復於100年9月15日將
上開債權轉
讓予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而華南金資產公司再於
101年4月19日將該債權全部轉讓與聲請人公司,因上開抵押
物已於99年5月3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
業股份有限公司,為此聲請將相對人所有坐落南投縣○○鄉
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其上建物(門牌號碼南投
縣○○鄉○○路○號)裁定准予拍賣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原抵押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已就坐落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及
其上建物(門牌號碼南投縣○○鄉○○路○號)取得准許拍
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,業經本院調取98年度拍字第99號拍賣
抵押物事件卷宗
查核屬實。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既均為上開
確定裁定當事人之繼受人,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規定,則
該拍賣抵押物裁定對聲請人、相對人亦有效力,聲請人得逕
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聲請人重複聲請裁定拍
賣抵押物,
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,為無實益,應予駁回
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9條、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
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
埔里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